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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是劳动报酬最基本的事实依据
2022/6/21 阅读:1184次
   2021年10月周xx委托我所祁兵、李瑞律师代理其与xx安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,请求拖欠的22个月的绩效工资。
   周xx于2017年8月入职xx安徽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,劳动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,其中月工资3万元,年底绩效14万元。2019年10月周xx被xx安徽有限公司调任到关联公司xx成都有限公司,自2018年1月到2019年10月xx安徽有限公司只发放周xx基本工资每月3万元,绩效工资一直拖欠,周xx多次找到xx成都有限公司与xx安徽有限公司解决,两公司一直互相推脱,不予兑现。周xx依法向xx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劳动仲裁委认为周xx作为xx安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,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,未能制定考核制度,不能证明绩效工资的依据,没有支持周xx的绩效工资。周xx不服劳动仲裁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,x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xx作为公司总经理未制定相关绩效考核制度,不能证明绩效工资的存在,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周xx又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周xx年薪50万元包括月工资3万元和年底绩效14万元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,合同即是绩效工资的事实依据,劳动合同未约定周xx需要制定绩效考核制度,周xx工作两年多未给公司作出任何劳动贡献也不符合常理,xx安徽有限公司不能推翻劳动合同确认的工资事实,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标准发放薪酬。最终,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判决xx安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周xx的22个月绩效工资。
   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,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,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支付的约定,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。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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